最高法院:不支持将彩礼视为“投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但不支持将彩礼视为“投资”。北京1月9日电(记者卢悦)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件,旨在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事实上,在缔结婚姻时,一些当事人不仅支付订婚礼物和“硬件”等物品,还支付购买房屋或汽车等财务费用。这种类型的付款可以根据当地习惯或双方协商确定。它必须与该部分的付款目的结合起来对待。从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购买房屋、汽车等婚姻目的付款具有承诺付款的特征,可以按照承诺付款标准进行处理。在“马特里莫在《赵某与李某等人财产纠纷案》中,赵某认为该车的购买价款属于赵某的赠与,应当全额退还。李某认为该车的购买价款是赵某的赠与,不应返还。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谈话记录及其他证据,认定赵某向李某支付了该车的购买价款,因为李某在赵某买车后就承诺办理结婚登记。故赵先生的付款是出于结婚目的,购买汽车属于订婚赠与的性质,因双方未提交结婚登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实际消费、同居期限、怀孕等事实,决定返还部分款项给李先生,但对李先生关于购买汽车的费用属于赠与的主张不予支持。典型案例重申了司法部门反对敲诈夫妻财产的立场。人民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认定当事人一方是否存在敲诈勒索婚姻财产行为,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提交婚姻登记的形式要求,还要根据当事人的熟人背景、同居状况、过失等事实综合判断。此次公开的诉讼是关于彩礼的纠纷,这对夫妇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已经同居多年,而且彩礼不会退还。法院指出,法律不鼓励以婚姻名义索要大笔金钱,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可自由逆转的“投资”。
(编辑:项小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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