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标准》或《公约》)。以“规范”命名的我国第二部法律《生态环境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生态文明体系不断完善和完善的新起点。其中,《规范》污染防治部分几乎占据了一半篇幅,共有9个分部、36章、526条。这是生态环境标准的核心内容之一。本书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整理、整理和整合。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总体来看,本规范污染防治部分的规定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打破要素壁垒,调整监管模式。本规范污染防治部分系统地整合了单项法律,强调污染防治的整体性、系统性。同时,《规范》调整监管模式,以固定污染源为主,重点关注流动污染源防治。例如,首次将铁路机车纳入监管范围,对大型货车增加了主要车辆使用单位污染防治和管理责任制,监管范围从个别车辆扩大到主要车辆用户,车辆更换成为强制。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规范》还专门加强了对船舶等水污染危害源的监测要求。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效性,特别是在媒体和区域之间的污染防治层面。二是以建立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为核心,整合监管措施。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必须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重点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同时,采用“共同要素提取”的立法方法,将排污许可制度细化为基于通用要素的共同制度。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涵盖了污染防治的各个领域。我把它看成是一回事。该标准通过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和整合污染物排放总量监管、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等复杂的相关系统。这不仅减轻了企事业单位的合规负担,也显着提高了行政部门的监管效率。三是实行“全程监管”,整合监管环节。一是拓展风险管控监管环节,强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例如,《规范》明确将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车船排放检测数据的装置等行为纳入监管。专章规定了化学污染风险管理。管控体系,要求建立新污染物联合管理制度。二是提高污染防治监管体系衔接,促进各监管环节有效衔接。例如,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该规范全面加强了对河道原水排污口的设置、检查和整治,有效改善了厂界出口监管与河道出口监管的关系。按照“江海合作”原则,明确推进江河入海污染防治。在土壤污染监测要求中增加地下水监测,加强水与土壤的联系。相似地。三是加强监管协调,有效化解不同系统间相关规定的重叠和矛盾。例如另外,将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有关江河、湖泊等固体废物堆积、贮存的规定纳入污染防治指南。通过系统集成,《规范》污染防治部分有效保证了各监管环节的融合和衔接。第四,我们必须认真增强应对新污染风险的能力,并缩小立法差距。随着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电磁波、光污染、新型污染物等新风险日益凸显。食品法典关于污染控制的专门章节就是系统地以这三种新型污染为基础的。例如,《规范》明确了电磁辐射和光污染的定义、监管机构和区域分类/管理制度,并明确了污染相关设施、设备的防控义务。这一扩张是由于日本污染防治所致。它表明,企业正在摆脱“烟雾”和“黑味”等感官指标,转而解决可能造成隐藏的长期损害的新污染物。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战略发展研究院研究员、长江经济带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刘鹏)